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7:25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关于印发《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高[1999]114号

各有关单位:

我司于1999年12月6-8日在北京召开了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项目组按照《纪要》的要求,认真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抄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议纪要

1999年12月6日-8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以下简称教学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部分独立项目及组合项目分课题的负责人、项目管理专家指导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全体成员近30人参加了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贺兴东司长、教育部高教司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并讲话。

到会各独立项目及组合项目分课题的负责人,就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研究思路和预期成果形式作了重点汇报和交流,专家组成员对各项目的研究情况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就项目研究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上专家组还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进行了研究。

通过三天的交流、研讨,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并就有关问题形成了共识。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教学改革研究”重要性的认识

会议认为,在新形势下,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关系到中医药院校生存与发展,乃至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是推进高等中医药教育全面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教育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进程,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从交流的部分项目看,一些研究课题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的整合及教学方法手段的更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会议要求,各院校要进一步提高对“教学改革研究”’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重视和支持教学改革研究。各院校应在国家与行业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的基础上,在校一级立项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使学校的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

二、必须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研究”的组织与管理

这次会议交流了16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整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各项目的进展还不够平衡。实践表明,项目承担单位重视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对于项目研究的开展与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和研究过程管理的各项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理清研究思路,抓住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研究工作,努力出高质量标志性成果;组合项目牵头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做好项目的分工协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院校领导,要切实参与项目的研究,对项目研究的全过程负责。

三、必须重视和发挥项目管理专家指导组的作用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以来,专家组在组合项目的协调和部分项目研究目标的把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好评。会议要求,专家组成员要继续履行职责,加强检查,做好分类指导;采取实地考察、分片或分项目类型召开小型交流会议等多种形式,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更好地发挥在项目管理中的指导与监督作用;项目负责人要主动与专家联系,定期(每季度一次)向联系专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都要为专家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条件。

四、教学改革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做好教学改革研究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项目必须精心设计,缜密组织,注重调查研究,并通过数据资料的分析,找准存在的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2.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大多数都是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坚持研以致用的原则,坚持边研究边实践。对于较成熟的改革方案,要及时组织试点,并进行比较性研究。通过试点,完善改革方案,逐步扩大推广应用,从而更好地发挥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对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的示范、辐射、导向作用。

3.教学改革研究必须重视学习引进现代教育科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加强中医药教育理论的研究,以理论指导项目研究的实践。同时要注重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探索和研究。

4.项目的研究应当与本校教学改革的实践密切结合,又不受限于现有的条件和条条框框,要敢于突破、敢于创新。要通过深入的研究,力求对中医药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作出理性的分析,提出解决的措施,为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和实践。

5.项目研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和方法,以科学的态度做好研究工作,切实需要调整的项目,要及时与专家联系,提出调整意见,报我司批准。

此外,会议还决定,1.专家组要将进展情况良好,有较好苗头的项目,及时向主管部门推荐,争取滚动立项,进一步研究;对进展情况较差的课题可以建议通过一定的程序终止合同;对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课题或不按合同完成研究者,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2.所有项目研究要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 2000年五、六月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将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要求按时完成研究工作。3.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编印《研究工作简报》,及时通报、交流有关信息。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此次会议开得及时,通过会议对教学改革研究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有了基本了解,明确了下一阶段研究与管理的目标,增强了信心。


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健康有序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务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

第五条 荆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化有关统计资料,接受对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荆州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开发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备案;

(五)指导和协调公共信息网络,履行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赋予的市场监管职责;

(六)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七)会同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部门,搞好我市信息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八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属国家、省投资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有效的文件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服务及保障的业务单位,须持信息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经市保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建设信息化项目均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监理、质量监督和验收。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完成后,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验收。各建设、投资、施工、监理单位应主动配合支持和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网络与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管理,按照统一技术标准,明确分工,调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合理开发和利用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性的信息资源,按照有关保密法规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开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与更新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违者追究其单位及个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运行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保密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行机构,要对接入用户的资料包括网络设置、网络机构等建档。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有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制作、传输非法信息的,故意向公共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故意或过失在网络上造成国家机密泄露的,由市国家安全局、保密局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进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用和运营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广泛开发和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的一系列活动。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网用于增值业务的设施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四)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五)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

(六)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营销资源计划管理(EMRP)、制造资源计划管理(MPRII)、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建筑智能化系统等。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的内网建设,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