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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02:45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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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精神疾病的手术治疗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技术审查管理

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某些精神疾病具有高风险性,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此类技术属限制性医疗技术,并涉及伦理评价问题,应严格在限定的机构、人员和条件下,有限制的实施。医疗机构将此类手术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应用于临床或者开展临床研究前,需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卫生部技术审核同意。

二、科学、准确、严格掌握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适应证

经我部技术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方可应用神经外科手术方式治疗国际学术界没有争议的、经规范化非手术方式长期治疗无效、患者脑部有器质性改变或长期频发异常脑电波、给患者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难治性强迫症、抑郁症、焦虑症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筛选病例,准确掌握适应证和手术指征,制订具体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医患沟通,每例手术必须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精神分裂症等不属于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适应证。

三、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临床研究管理

医疗机构经我部技术审核同意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临床研究时,必须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项目不得作为常规临床诊疗项目向患者提供,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近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对辖区内既往开展过此类手术治疗的机构实施治疗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我部备案。对违规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开展该类手术的医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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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炉渣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炉渣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第一条 为加强炉渣综合利用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炉渣综合利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炉渣,是指各种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蒸气机等设备经过燃烧产生的有综合利用价值的灰渣,以及从煤粉锅炉烟气中收集的粉煤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炉渣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炉渣生产建筑材料、混凝土、磁化肥和筑路、回填及改良土壤或者从中提取有用物质的行为。
  第五条 炉渣综合利用,应当贯彻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总量平衡和就近、就地、定点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负责全市炉渣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计划部门负责辖区内炉渣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计划部门所属的炉渣管理机构负责炉渣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贸、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环保、公安、财政、物价、税务、工商、地质矿产、土地、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炉渣的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产生炉渣的单位,应当开展炉渣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炉渣的排放,利用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份制订下一年度炉渣综合利用计划,经市、县(市)炉渣管理机构汇总后报同级计划部门或者直接报同级计划部门。
  炉渣的排放、利用单位,应当每年半年将年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县(市)炉渣管理机构或者同级计划部门。
  第八条 距粉煤灰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
  第九条 距粉煤灰堆存场地5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其产品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灰渣或者粉煤灰。
  企业利用炉渣的数量和供应地点,由市、县(市)炉渣管理机构或者计划部门与利用单位确定。
  第十条 炉渣排放、利用单位应当在市、县(市)炉渣管理机构或者计划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签订排放和利用协议。
  第十一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向利用单位提供车辆运输粉煤灰,利用单位自行运输的,排放单位应当给利用单位运输补助费。
  第十二条 运输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市、县(市)炉渣管理机构或者计划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炉渣运输统一标志。
  炉渣运输车辆,凭炉渣运输标志和证明,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排放单位对利用未经加工原状粉煤灰的,不得向利用单位收费和变相收费;对利用经过加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和含热值的炉渣,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产生粉煤灰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有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部门应当将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炉渣综合利用专项发展资金。
  专项发展资金,由市、县(市)炉渣管理机构或者计划部门按省规定标准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该项资金用于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治理、开发、利用、奖励和炉渣管理事业费开支。
  第十七条 综合利用炉渣的单位,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新建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规定执行0%税率;
  (二)综合利用炉渣掺量不少于30%的建材产品,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综合利用项目。经计划部门批准,可从炉渣综合利用专项发展资金中优先安排周转资金,有偿使用;
  (四)新建、扩建炉渣综合利用项目,达到设计要求的减、免、缓交电权费、集资费;
  (五)利用炉渣的生产企业,利用1吨炉渣,可以按照1元至1.5元的标准提取费用,用于有关职工的保健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申请本条前款减免税费优惠待遇,应当持市、县(市)炉渣管理机构或者计划部门核定出具的综合利用证明向有关部门申报。减免税费款必须用于炉渣综合利用再生产或者还贷,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炉渣管理机构或者计划部门应当对沪渣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九条 对综合利用炉渣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计划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计划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炉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报送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或者不签订排放、利用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虚报炉渣利用量的,处以责任单位虚报数量每吨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炉渣运输证明运输炉渣的,处以每车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缴纳炉渣综合利用专项发展资金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地矿、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新建产生粉煤灰的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
  (二)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方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
  (三)在距粉煤灰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
  (四)违反规定向利用单位收费和变相收费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炉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炉渣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源头管理
 (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对因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爆炸案件、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教育。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要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并通过检查、考核等形式,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要及时复核确认,并结合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严格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控
 (一)严格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管理。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严格运输许可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公安机关要严把运输许可关,在运输许可审批时,除要求收货单位或托运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运输车辆车牌号。
 (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托运人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前,承运单位应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许可证,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销售单位发货时,应查验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资格,凡运输车辆与运输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托运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与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不符,或者无有效资质、资格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守卫看护的安全职责,负责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承运单位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GPS)。公安机关要运用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GPS监控手段,通过信息系统将民爆物品的运输审批许可与运输行为过程的监控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运输许可证后,应通报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应将运输许可信息通报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运输车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五)明确限制通行区域。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继续推动开展和完善人口稠密城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划定和标志设置工作,并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一并纳入限制通行的规定区域范围,严防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入人口稠密区域。对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要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存在未经许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以及出现险情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公安机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广应用科技手段,严格流向登记监控
 (一)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制度。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在民爆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标注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确保标识正确、规范、醒目。要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加强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专项检查、抽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二)严格落实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要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采集上传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严格落实出入库检查、登记和领用、发放登记制度,切实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要加强对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民爆物品流向登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要利用信息系统实施许可管理,通过对各环节流向、流量信息的接收、比对、分析、预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出口、运输、燃放及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四)积极推广应用电子雷管技术。鼓励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电子雷管生产技术。要加快电子雷管流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利用其密码起爆、区域控制、现场记录和后台海量监管等技术优势,有效解决作业现场管控不严、使用末端流失危害公共安全等突出问题,提高民爆物品管控水平,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五、以创新管理服务为着力点,积极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一)依法严格审批。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审批工作中既要依法、规范管理,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直接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许可证件的监管部门,要针对审批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等信息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创建公平竞争环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有按计划分配、调拨和组织供应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管理模式,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市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各部门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体制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爆破作业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一)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和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分工,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工作衔接和隐患排查整改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