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是信息化社会教师必备专业能力。近年来,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师信息技术相关培训,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项目分散、标准不全、模式单一、学用脱节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三通两平台”效益,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现就提升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采取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新模式,到2017年底完成全国1000多万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新一轮提升培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以评促学,激发教师持续学习动力;建立教师主动应用机制,推动每个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
围绕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促进教师转变教育教学方式的现实需求,吸收借鉴国内外信息技术应用经验和最新成果,研究制订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培训课程标准和能力测评指南等,建立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有效引领广大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规范指导各地建设资源、实施培训、开展测评、推动应用等环节的工作。
三、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
各地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教师和校长培训必修学时(学分),原则上每五年不少于50学时。试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认定,推动学分应用,激发教师参训动力。教育部整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相关培训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英特尔未来教育”、“微软携手助学”、“乐高技术教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国移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等项目与各地教师培训的融合,通过提供课程资源、培训骨干培训者和共建培训平台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范围。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新一轮全员提升培训。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本地区项目和资源,建设教师选学服务平台,推动各地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完善专项培训体系,做好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相关培训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中小学校长、专兼职培训者和教研员等骨干队伍以及农村教师的培训。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专项培训和专题教研,组织开展区域性教师全员培训。健全中小学校本研修管理制度,确保研修质量。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作为校本研修的重要内容,将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重点通过现场诊断和观课磨课等方式,帮助教师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学用结合。
四、推行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培训新模式
各地要根据信息技术环境下教师学习特点,有效利用网络研修社区,推行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强化情境体验环节,确保实践成效,使教师边学习、边实践、边应用、边提升;建立学习效果即时监测机制,确保培训质量。坚持底部攻坚,积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建立以校为本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行移动学习,为教师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进行便捷有效学习提供有力支持。加强薄弱环节,采取“送教下乡”和“送培上门”等方式,为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农村教师提供针对性培训。
五、遴选一线教师满意的培训资源
教育部依托现有资源,建设资源共建共享服务平台,汇聚各地培训课程资源和培训服务信息,建立优质资源遴选机制,推动资源交易与交换。对通用性强的优质资源进行加工升级,启动教师培训MOOC(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建设工作,利用合作项目引进和开发优质资源,建立优质课程资源库。各地要重点建设典型案例资源,支持中小学与高校及教师培训机构合作,加工生成性资源,开发微课程资源,满足教师个性化学习需求。充分利用已有平台汇聚本地资源,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六、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测评,主要采取教师网上自测方式,通过案例开展情境测评,以评促学、以评促用。根据能力测评指南,开发适合本地实际的测评工具,建立网络测评系统,为教师提供便捷有效的测评服务。各地要根据测评数据及时调整提升工程实施计划,确保全体教师应用能力得到提升。培训机构要根据测评数据制定完善培训方案,确保按需施训。中小学校要分析测评数据,找准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校本研修。教师要根据测评结果,明确自身不足,查漏补缺,合理选学。
七、推动教师主动应用信息技术
各地要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的必备条件,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和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成效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促进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主动应用信息技术。各地要通过示范课评选、教学技能比赛和优秀课例征集等活动,发掘推广应用成果,形成良好应用氛围。通过建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验区、示范性网络研修社区和示范校等举措,推动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创新。
八、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提升工程取得实效
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省要开展专项调研,分析现状和问题,摸清教师需求,明确工作重点和思路,做好整体设计,制订提升工程主要实施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规划方案,2013年底前报送教育部。2014年起,分年度组织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完善管理制度,出台配套政策,开发测评工具,尽快建立教师主动应用的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提升工程实施的统筹管理和监督评估等工作。成立执行办公室(设在华东师范大学),负责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和评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提升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成立领导小组,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具体工作。采取招投标机制,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精细化管理。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提升工程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政策。整合教师培训、教研、电教和科研等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校的指导,做好全员培训。中小学校长是本校提升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落实保障经费。各省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管理平台建设、专项培训、资源开发和能力测评等工作。中西部省份要在“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中切块用于农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地市及区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地教师全员培训。中小学校要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资金,为本校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创造良好条件。
做好监管评估。教育部审核各省规划方案,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地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评估、网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提升工程实施的监管评估工作。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中小学校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工作的监管评估。
教育部
2013年10月25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第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贯彻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我市市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6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进行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
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南京长江岸线利用初审
2、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的审批
3、股份制企业设立、改制的审核
4、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及其年检、粉煤灰准用证的发放和年检
5、机电设备招标方式、招标方法及招标人的资格核准
6、客车租赁企业设立的备案
7、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9项)
1、全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审批
2、第二、三类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特别许可证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核
3、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管理的审核
4、锅炉新增与改造的核准
5、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的审批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的审批
7、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核
8、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管理、变质或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管理的审核
9、接待国际视察工作检查管理的审核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6项)
1、在宁承接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投标许可
2、城建监察证的审核
3、新开工城市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审核
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有关规费的冲抵、记帐的审批
5、城建资金计划审批
6、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的核准
南京市教育局(14项)
1、市属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备案
2、区县教委负责审批的社会办学教育机构名称含"南京"字样的核准
3、区县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核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非学历证书考试及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的核准
5、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评估合格学校的审批
6、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的审批
7、南京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审批
8、评选表彰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名校长的审批
9、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及聘任的审核
10、省德育先进学校的评估确认
11、市属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的审核
12、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审核
13、中小学饮用水、学生奶、营养餐进入校园的核准
14、小升初招生计划的审批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10项)
1、市秘密技术定秘、解密及涉外科技秘密事项的审核
2、本市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审核
3、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核准
4、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核
5、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批
6、本市专利侵权认定和纠纷调处的审批
7、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8、市优秀软件奖评审、奖励
9、命名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核准
10、南京科技功臣的评审
南京市公安局(18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的审批
2、企事业单位招收经济民警政治审查的审批
3、宾馆饭店涉外会审
4、消防产品、申报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核
5、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登记的备案
6、对持C照驾驶营运车辆登记备案
7、机动车报废更新的核准
8、除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审核
9、机动车驾驶员委托外地代审的核准
10、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准
11、驾驶员考试的核准
12、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核准
13、机动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发动机清洁净化的核准
14、机动车检验的核准
15、查验机动车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凭证的核准
16、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报告制度的备案
17、客运车辆"春运证"的发放
18、十项措施户口审批
南京市民政局(8项)
1、县属村委会变更及其命名更名的备案
2、超过规定面积建墓的审批
3、江苏省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定
4、南京市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
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核准(不含县)
6、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病残退休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
7、复员干部、转业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
8、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应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不含县)
南京市司法局(4项)
1、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的发放的审批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考试、考核的核准
3、公证档案借调、查阅的审批
4、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的核准
南京市财政局(10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
2、市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的备案
3、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坏帐损失的核销的备案
4、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划转的备案
5、市级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准
6、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的审批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的审批
8、市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发放与核销
9、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审批
10、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进入南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批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市属困难企业工资预留专户的审批
2、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的审核
3、特殊行业招收职工子女和职工因公死亡顶替招收的核准
4、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准
5、纳入医保范围的新添大型医疗仪器及治疗项目、治疗性医院制剂准入的审批
6、劳动保障监察的核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4项)
1、县城建设用地批后项目供地情况的备案
2、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的审批
3、县城所在镇、建制镇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调整的审核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审核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执业药师报名资格的审核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1项)
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的审批
南京市政公用局(6项)
1、市政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的审核
2、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核
3、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审核
4、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的核准
5、供水、燃气、公共客运价格的审核
6、外地进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的备案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1项)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核准
南京市园林局(1项)
园林绿化、古建筑施工新申请资质的审核
南京市交通局(8项)
1、船舶交易的核准
2、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企业资质的核准
3、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发放"尾气检验员证"的核准
4、涉及与航道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工程设计、河道整治等工程项目规划的审批
5、《船舶技术认可证书》、《船舶设计认可证书》的审批
6、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合格证及年审的核准
7、《装卸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8、外省、市搬运装卸单位驻宁经营的审批
南京市农林局(6项)
1、省、市级范围水产原(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备案
2、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备案
3、市农机化项目资金的审批
4、动物疫病的疫点、疫区、威胁区的划定及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的审核
5、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6、农林行业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300万美元以下非生产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2项)
1、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
2、在南京地区注册的拍卖企业的设立审核
南京市粮食局(2项)
1、市级储备库专项的审批
2、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审批
南京市文化局(3项)
1、在宁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审核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与撤销、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的审核
3、申办涉外非商业性演出的审核
南京市广播电视局(3项)
1、广电系统内音像制品的管理(批发)的审核
2、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备案
3、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管理的审核
南京市新闻出版社(1项)
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的审核
南京市卫生局(2项)
1、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的审批
2、新增医疗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
南京市体育局(1项)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器材、人员、安全条件是否具备从业标准的审核
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1项)
华侨和港澳同胞特殊坟墓处理的审核
南京市外事办公室(1项)
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政审的审批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发行新股、派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东的审批
南京市国家保密局(1项)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网络)备案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8项)
1、系统内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内生产型企业的备案
2、系统内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的备案
3、系统内企业改制中的坏帐核销的备案
4、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备案
5、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审的审核
6、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备案
7、依法可不参加招投标的工程施工核准
8、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核准
南京市档案局(1项)
市以上重点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审核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3项)
1、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
2、外地县(市)级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核准
3、外地企事业单位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的备案
南京市台湾事务办公室(7项)
1、在宁常住台胞的备案
2、台湾籍同胞升学加分审批
3、台胞捐赠的审核
4、全市台胞接待工作的备案
5、在宁涉台社团的审批
6、涉台突发事件的报告、预案和处理的审批
7、在宁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的审核
南京市港务管理局(1项)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4项)
1、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审核
2、农资经营的审核
3、再生资源收购网点的审核
4、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审核
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1项)
南京市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资质认证的审批
南京市气象局(3项)
1、传播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核准
2、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行性论证核准
3、气象有偿服务的审批
南京市国家安全局(1项)
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防谍教育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