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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总局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23:04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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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总局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空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现制订《民航总局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文处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由民航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公文处理。
第三条 民航总局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公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程序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统一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需要以民航总局名义审批的申请文件,并分办、注办给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承办部门”)办理。
第五条 办公厅在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后,应于1日内分办、注办给许可承办部门办理。许可承办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应于收到此文件1日内提出退办意见并由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退回办公厅,由办公厅重新分办、注办。
第六条 许可承办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承办部门应当自民航总局接收申请文件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民航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中,对于不属于民航总局受理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许可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办公厅。
许可承办部门应当自总局接收申请文件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 不受理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民航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民航总局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承办部门必须受理。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由办公厅负责加盖“民航总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许可承办部门按需领取使用。
第九条 许可承办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15日内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决定的发文稿送办公厅。需要多个部门承办的许可,会签部门应在2日内签出,主办部门如认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传签,应采取会商办法或复印同时会签。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航总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凡许可承办部门认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应当自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报请总局领导批准延长l0日,总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许可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许可承办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l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向民航总局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或要求延续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的,由许可承办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有正当变更、延续理由的应给予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对申请延期的,必须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完毕是否准予延续的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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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江新区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淞江新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淞江新区的建设管理,把淞江新区建设成为漯河市面向新世纪的多功能、综合性的新城区,保证淞江新区规划的实施,规范管理行为;本着为建设单位服好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漯河市淞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淞江新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新区范围西起郾城祁山路东至泰山路,南起淞江路北至新北环路,总面积2.2平方公里。
  第三条 淞江新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区内的各项建设实施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向管委会派驻人员代表本部门履行部门职责,行使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有权对管理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检举。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选址申请,管委会初步审查后报规划联席会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批项目可研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用地范围简图,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规划用地申请。管委会经初步审查后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要与新区风格、环境协调,符合《淞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淞江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纪要,如有必要还应进行公示。鉴定通过后的规划由管委会报联席会审批。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查,由管委会组织集中进行,每项审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各职能部门超过三个工作日未出具审查意见按同意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已批准的详细规划、项目施工图纸、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投标过程要按有关法规要求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并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对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进行放线。并由管委会人员进行现场验线并签署意见后即可开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管委会申请竣工验收。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它验收文件。
  第三章 淞江新区建筑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用地功能细分要求,禁止前办公后住宅建设。住宅项目一律纳入住宅小区建设。
  第十六条 除规划划定的商业网点和商业街区外其它区域一律不设门面房并不得沿街开门。沿街开门的建筑底层室内标高与室外自然地面的高差不得超过60厘米。
  第十七条 沿淞江路、新北环路设置的项目禁止向淞江路、新北环路开口,其出入口应沿周边其它道路设置。
  第十八条 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位置应首先根据《淞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没有要求的按下列办法控制:
  多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1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5米。
  高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20米;一般性道路不少于15米。
  沿嵩山路东、西两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留作绿带。
  第十九条 临街居住建筑物阳台需要封闭的,应在设计时统一封闭;建筑楼梯间不得沿街开门,配套建设的化粪池、垃圾箱等附属设施应设在临街建筑后面,禁止沿街设置。
  第二十条 办公、写字楼建筑一律不得单独设置门卫房、变电房、自行车棚、汽车库、茶炉间等附属设施。这类设施一律在主楼设计时一并考虑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空间环境,除特殊要求外,单位院落不准设围墙、透空围栏等障碍性隔离设施,宗地之间可采取标志性隔离。
  第四章 淞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 淞江新区地下设施共设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和综合系统等五套独立的系统,其中综合系统由电信电缆、广电电缆和电力电缆共同组成综合管沟。淞江新区采用集中供热,各单位不准再建锅炉房。
  第二十三条 新区地下设施中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划要求各自建设。综合系统由市管线公司统一建设。
  第二十四条 垃圾楼、公厕等公共设施,按照《淞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位置,由所属用地单位无偿提供土地,环卫部门进行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区所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建设。
  第五章 违章建设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对淞江新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问题一律报管委会协商决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决定后,由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管委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单位不得干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第六章 建设项目费用收取第二十八条 淞江新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委会内一个窗口办证、一个票据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均由管委会统一收取,然后按项目分配到各执收部门,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性收费减半或免收,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11月25日转发)


  一、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12亿人口中,有9亿多人由县级管理(含县、县级市D 和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城市郊区),县级体育工作是我国体育工作的基础,搞好县级体育工作对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把县级体育工作放到整个体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县级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县级体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l纲要)的公布与实施,为县级体育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为了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订本意见。
  (二)县级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体育法》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体育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地区体育事业,主管当地体育工作。 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
  --农村体育是县级体育工作的重点。要把发展农村体育放在突出的位置。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材体育活动,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为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抓好学校体育工作,保障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训练,为社会培养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保障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建设和保护体育场地设施。
  --发展体育产业;管理体育市场,特别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要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组织管理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体育行政主管机构的设置形式要有利于《体育法》和《纲要》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有利于为实现我国第二步战略目标及更长远的战略目标服务,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县级体育管理体制。
  (四)要根据各地体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适当设置或分工进行业余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体育产业经营、体育场馆和体育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五)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健全基层社会化体育组织。要发挥当地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体育工作,逐步形成社会办体育的体制。
  四、经费来源
  (六)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增长速度,努力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七)要提倡和引导群众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吸引和鼓励体育健身消费。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拨款、单位投入、社会筹集和个人投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健身资金投入体系。同时也注意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严禁搞摊派、乱集资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发生。
  五、场地设施
  (八)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城镇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必需的基本条件,要切实解决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结合各地特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计划,要按照国家对城镇公用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有关规定兴建体育场馆及设施。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器材,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职工活动特点兴建体育场地设施,乡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县级体育机构所属体育场地设施应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筹建。
  (九)公共体育场馆要全面开放,面向社会、面向群众,使之得到充分利用,让人民群众受益。公共体育场馆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部分有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对儿童和青少年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要实行优惠。
  (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期归还。确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择地,重新安排新的体育场用地。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体育用地定额指标落实体育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六、体育活动和竞赛
  (十一)充分发挥各级农民体协、乡镇体育指导站等基层体育组织及乡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大力开展"亿万农民健身活动"
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应坚持"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和业余、自愿、小型,多样、文明、节俭"的原则,要与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相结合,与民族特色传统体育活动相结合,与农闲季节、农村集市、传统节假日相结合,与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重视率先富裕起来和体育基础较好的乡镇、村的农村体育活动,发  (十二)依靠社会力量办体育竞赛,促使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乡镇体育竞赛活动要注意小型、多样、趣味,方便群众参加。有条件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举办县级体育运动会和中小学生运动会。有条件的乡
镇也可举办一定规模的单项竞赛和综合性运动会,逐步形成制度,形成当地的体育文化特色,以推动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七、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管理
  (十三)发展体育产业是县级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体育改革,转换运行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十四)发展体育产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体为本'的原则,重点发展体现体育自身经济功能和社会价值的体育竞赛、表演、训练、培训、健身、娱乐,咨询等主体产业,同时发展与体育相关的产业及其他辅助体育事业发展的产业。
  (十五)提倡根据当地群众爱好和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能力,建立社会体育指导站、健身房、棋社、武术馆、乒乓球室等群众体育活动站(点),以满足不同体育消费层次和不同年龄人群的体育需求,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健身活动。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协会等都应抓紧有利时机,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群众服务,开展多样化的体育经营,培育体育市场。要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净化体育市场。严禁利用体育搞赌博。
  八、体育先进县
  (十六)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对促进县级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造福人民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争创活动。要杜绝"摊派"行为,禁止一切强制性收费,不能加重农民负担。已命名的全国体育先进县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在贯彻落实《体育法》和《纲要》以及发展体育产业,推进体育社会化和加强科学化管理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九、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
  (十七)必须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认真组织上好体育课,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坚持"两课两操两活动"(每周两次体育课;每日早操和课间操;每周两课时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组织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办好各类体育竞赛,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每学年至少一次。
  (十八)县级业余训练工作要紧密结合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在推动本地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做贡献,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要坚持"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指导思想。以广泛开展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为基础,逐步形成县级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县级业余训练网络。
  (十九)有条件的地方要重点建设好县级业余体校。鼓励具备条件的部门、行业、社团和个人依法开办业余体校,广泛开展业余体育训练。有关行政部门要关心业余体校的发展。
  (二十)县级业余训练工作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项目,合理布局,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要设置一些受当地群众欢迎、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项目,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长短期结合的培训班,广泛培训体育师资、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众体育骨干和业余体育爱好者,满足社会对各类体育人才的需求。各地要积极探索业余训练社会化的新路子、新办法,力争在联合办校、社会资助、有偿训练、有偿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有所突破,以增强业余训练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探索业余训练自我发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十、体育队伍建设
  (二十一)有关领导部门要重视体育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基层体育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注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注意改善基层体育工作的条件,落实有关待遇和政策。要加强对县级体育工作的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制定法规政策,指导基层体育工作。体育干部要确立在改革中求发展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二十二)体育教师、教练员是保证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达不到配备标准的必须配备兼职体育教师、业余体校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对体育教师、教练员要定期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关心体育教师、教练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是基层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组织各种业务培训,并会同当地工商、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体育技能传授、健身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或无偿服务,可按照相应技术等级收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