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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4:46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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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论证客运交通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论证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规划布局、功能等级、用地规模和配套设施;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指标、布局和用地规模;确定城市物流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

  (五)道路系统:确定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和建设标准;确定城市主要道路网络布局和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基本形式和建设要求,确定自行车与步行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确定自行车与行人过街的基本形式和总体布局要求;提出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

  (六)停车系统:论证城市各类停车需求,提出城市不同区位的分区停车政策,确定各类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原则和要求。

  (七)近期建设: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施措施。

  (八)保障措施: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评价规划方案的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及基础资料汇编。

  (一)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说明书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并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论述。交通调查分析、交通模型等技术性分析文件以及主要专题研究成果应当作为规划说明书的附录。

  (三)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当分别表示,图例应当一致。

  (四)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编制中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第十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规划成果在技术审查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直辖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其他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经技术审查后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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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境内机构使用外汇,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再次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现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

  二、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

  三、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四、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可按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执行。

  五、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执行。

  六、各分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城市人民政府、建委:
城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是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生产经营的新形式。几年来,各地通过综合开发,在建设住宅及其他各类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了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条件。实践
证明,综合开发在实施城市规划、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用地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为贯彻中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城市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示精神,各地应坚决克服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的混乱现象,有计划地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均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实行统一
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房屋与市政公用及电力、通讯、文教、卫生、服务等设施配套建设,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争取在近两年内,使城市综合开发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尽快确立综合开发在城市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二、加强对综合开发的领导和行业归口管理
城市政府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计划、物资、财政、供电、通讯、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协同配合,支持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强化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综合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
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包括研究制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综合开发计划;定期对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根据城市综合开发规模对开发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
为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立由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开发计划、规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并在建委口设立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办事机构。
三、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为推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使城市建设规模与经济、人口的增长相适应,促进综合开发工作的发展,各城市应深化改革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体制,逐步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编制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市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开发区的数量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的建设,处理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关系。
综合开发计划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各项建设计划的总体部署,是最大限度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重要保证。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委(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城市政府(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由城市建委(或开发办)组织实施。
四、综合开发公司的任务与性质
综合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城市基础和房屋建设,并以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房地产。接受甲方委托进行项目建设,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不同于综合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各城市根据需要确定1—2个开发公司,直属于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以直接控制、使用土地收益。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创造条件。使所属公司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统一政策和行业归口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
地从事开发活动。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逐步展开,各地应有计划的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尽快为开发公司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成本管理办法。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质量管理。各开发公司要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把好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凡小区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
标准的,或把开发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消开发公司的开发资格。
五、综合开发收益的使用与管理
综合开发公司一律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专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向减免所得税的开发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所得利润,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公司的留利,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198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