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8:39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六)管理保证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

(七)控制结算风险;

(八)监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第九条 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均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部进行结算。

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结算会员与交易所、客户、交易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二条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三条 结算交割员是指经结算会员单位授权,代表结算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每一结算会员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结算会员授权后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结算会员出入金业务;

(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

(三)办理其他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五条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应当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第十八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是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九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

(二)存放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者指令优先划转结算会员的资金;

(二)及时向交易所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三)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四)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五)向交易所提供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八)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开展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三条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所在地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称为专用资金账户。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各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结算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 结算会员对客户、交易会员存入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特别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对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进行专户管理。

结算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结算担保金的缴纳、调整的标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下为每一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和税费后依照相关规定返还结算会员。交易所按照季度核算每一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变化。

第三十条 交易所、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签订期货保证金存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结算会员的情况下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结算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凭交易所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结算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高于交易所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将利息划入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或者转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保证金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照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结算会员向客户、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照规定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手续费。股指期货的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二条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第四十三条 当日盈亏在当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四十五条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本着安全、准确、快捷的原则为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入金是指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向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一)入金

1.票据支付。结算会员可以用专用资金账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结算会员用此类方式划入的资金,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2.银行扣划。结算会员可以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二)出金

结算会员可以在每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四十八条 结算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该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 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况特殊的,结算会员可以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月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在每季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季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担保金核对单》(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结算会员核查的依据。

第五章 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

第五十五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为交易会员办理更换结算会员手续:

(一)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不再续约;

(二)结算协议履行期间,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同意提前终止结算协议;

(三)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因故不能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应当在交易会员和移出结算会员的结算协议期满前30日之前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

(二)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交易会员与移出结算会员结算协议的终止协议。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交易所批准后,通知交易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变更结算关系的约定日期。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办理变更结算关系,将交易会员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从移出结算会员移至移入结算会员,并提供移转的持仓清单由交易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确认。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核对移转的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六十条 在约定日结算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办理变更手续:

(一)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持仓移转的数量收取变更手续费。变更手续费标准为人民币10元/手,从移入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交易所有权对变更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章 客户移仓

第六十二条 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移仓的,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进行客户移仓。

第六十三条 会员提交的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移出会员及其客户、移入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需要移转的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

第六十四条 移仓申请批准后,交易所通知会员约定移仓日。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将在约定移仓日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由移入会员、移出会员确认。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将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提交给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

第六十六条 移仓内容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会员应当核对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七章 交割结算

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六十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第七十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七十四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

第七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八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农办(2003)85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农口有关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我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进程,促进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现将《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现就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建设,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基本要求

  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要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产业化经营为抓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采取业主投资、政府适当扶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办法,使之成为我市效益农业的集聚区、现代农业的先行区、先进科技的示范区和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区。

  示范园区(基地)建设采取市县联动,分批推进。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50个左右,至2006年,全市共新建或认定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200个,其中优势产业120个,产业分布为:茶叶20个、花卉苗木20个、水产20个、节粮型畜禽20个、蔬菜25个、竹业15个;特色产业44个,产业分布为:蚕桑12个、水果15个、干果12个、中药材5个;粮油、生猪等传统产业20个;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多种经营型等16个。各区、县(市)要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区、县(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见,实行两级联动,整体推进我市的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

  ——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种植业类园区要求土地平整,地块方正,朝向一致。亩均配置沙石机耕路6米左右,主路宽4.5米,支路宽3.0米,两边衬砌路肩,农机具下田作业便捷;亩均配置排灌水沟(渠)10米左右,排灌分系,合理配置泵站、农电、库房等设施。畜禽型园区要求畜舍排列整齐,结构合理,环境清洁卫生,配有沼气池,80%的粪尿通过沼气处理或其它生态利用。水产型园区要求鱼塘排列整齐,布局科学合理,水深符合养殖品种要求,鱼塘塘埂有护坡或驳坎,并有足够的宽度,不漏水,园区内有机耕路,且平整、坚实,道路畅通。

  ——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园区土壤、水分、大气等环境因子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园区内主要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灌溉、养殖用水要符合标准,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主要农产品要有品牌,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提高基地(园区)与加工、流通的紧密度。发挥园区资源、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使基地(园区)与加工、流通融为一体,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园区内大力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无公害生产技术,全面推广和应用良种、良畜、栽培管理、植保、机械、饲养、防疫、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积极示范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现代农业设施等农业高新技术。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到位率,使园区成为农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

  三、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

  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种植业园区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或区域性规模3000亩以上(核心示范区连片500亩以上);大棚等设施园区连片200亩以上。畜牧园区要求区域化养殖规模:生猪存栏5万头以上、奶牛存栏800头以上、羊存栏1万头以上、兔年出栏10万只以上、蜂饲养3000箱以上、蛋禽存栏30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0万羽以上(示范区核心单元规模要求生猪存栏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300头以上、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蜂饲养100箱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水产园区连片1000亩以上或区域性规模2000亩以上(核心示范区连片500亩以上),水库网箱、网围养殖适度规模。休闲观光园区连片500亩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山区和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其生产规模可适当放宽。

  2、产业选择要符合导向。依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优先安排茶叶、花卉苗木、水产、节粮型畜禽、蔬菜、竹业六大优势产业;积极扶持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蜂业五大区域特色产业;支持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园区建设;适当安排粮油、生猪二大传统产业。

  3、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好经济效益。园区内主要农产品销售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营销大户,具备稳定的销售渠道,或该产品本身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园区内主要农产品比当地同类产品经济效益高出5—10%。

  4、具备明确的实施主体。园区主要建设单位或实施主体应是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产业协会、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园区生产环境具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应通过环境检测,园区所在地的土壤、水分、大气等环境因子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或通过1—2年的治理和改造,能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6、园区建设应已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与城市、城镇(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农田保护区有关要求。

  7、对于已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产业化基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基础的园区或基地,通过短期改造,达到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标准的,给予认定。

  四、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和验收

  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实行申报制,由经营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项目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农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以奖代补办法联合下达资金。

  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必须按标准文本提供材料,包括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书面总结、资金使用决算、单项工程验收证明、有关凭证、协议、合同,区、县(市)初验意见等。

  根据本办法第一、三条规定,具体制订各类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验收标准,验收采用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为通过验收。具体验收标准由各业务主管局拟订,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审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正式下发。

  五、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

  通过验收列为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命名并按以奖代补原则给予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新建园区经验收合格,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园区经验收合格,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园区规模、资金投入、示范效果和验收分数确定。
本办法自二○○三年开始施行,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对外国关于书证的立法和理论的理解

刘福发


  英美法系国家对书证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完全相同。
  在英美证据法中,书面证据(D0cⅦmen栏眄腑dence)可分为三种,即文件证据、书面陈述和证言笔录。
  文件证据的采用,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即用最好的、最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一项事实。关于该规则的名称,美国的乔恩•R.华尔兹教授认为,把这项规则称为“原始文书规则”或许更为妥当,因为它只是一项规定原始文字材料作为证据有优先权的简单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文字材料,也适用于录音和照相。依照最佳证据规则,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文字”和“录音”包括文字、字母、单词、数字或其代替物,通过书写、打字、印刷、影印、照相、磁脉冲、机械或电子录音或其他形式的数据汇编记载下来。“照相”包括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和电影胶卷。为证明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内容,要求提供该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原件,除非本证据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副本、抄本、影印件等第二手材料,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以采用:(1)原件遗失或毁坏。所有原件均已遗失或毁坏,但提供者出于不良动机遗失或毁坏的除外。(2)原件无法获得。不能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获得原件。(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原件处于该材料的出示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中,已经通过送达原告起诉状或其他方式告知该当事人在听证时该材料的内容属于证明对象,但该当事人在听证时不提供有关原件。(4)附属事项。有关文字、录音或照相与主要争议无紧密联系。对于官方记录的内容,或者经授权记录、保存并已确实记录、保存文件(包括各种数据汇编)的内容,如果其他方面允许采纳,可以通过提供按照该规则第902条证实无误的副本加以证明。对于篇幅过长或体积过大的文字资料,不便在法庭上审查时,可以用图表、摘要或计算分析的方式出示。但原件或副本或者两者要准备就绪,以备其他当事人选择合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审查。
  书面陈述是证人在法庭外用书面方式提供的证言。在英美证据法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陈述,可以作为证据:(1)证人亲笔签名且声明所述真实,如有虚伪陈述,愿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8岁者还应注明年龄。(2)事先应将书面陈述的副本送交对方,经对方同意。(3)在书面陈述中如引用其他文件,还须附送所引用文件。书面陈述一般应当庭宣读,而且作出书面陈述的证人除因病重不能到庭或依法不宜出庭的少年儿童外,应传唤到庭以接受交叉询问。
  证言笔录是指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的笔录。法庭笔录由书记官制作,证人和法官签字。制作证言笔录后,在以后的审判中就不一定再作口述。但除重病等原因外,应到庭以备询问。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书证的界定,范围较宽,其中后两种与我国诉讼中书证的含义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书证是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述的思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或物件。它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证书形式为证据方法;二是以证书内容供证明之用。证书以外的其他物件,足以表示人的思想的,也准用书证的规定。诉讼法学者认为书证具有两种证据力,一为形式证据力,一为实质证据力。所谓形式证据力,是指证书本身的证据力。任何一种证书只要符合当时的制作情况,制作手续完备,制作人的签名真实,不是伪造或变造,就具有书证的形式证据力。所谓实质证据力,是指证书内容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或其他有关待证事实有真实的联系。由于书证大都能明白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一般都认为书证是证明某些法律行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外国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一些重要的契约和单方法律行为,以及有关的行政行为,往往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在民事诉讼中或行政诉讼中,要确认这些法律行为是否确已发生,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约定的内容,就应当按照民法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书证加以证明,而不得使用人证。经过公证的书证,更被赋予很强的证明力。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在《证据》条目中说:“一项符合规定的经过公证的文件构成一种法律上的证据,或完善的证据”,有约束法官的效力。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对书证使用限制较少。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承认书证的原本优于副本,但不排斥对副本的收集;而且,副本经查证属实,可起同样的证明作用。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34条规定,可以调取通过照片、影片、录音或者其他手段反映事实、人或物的文书和其他文件。如果需使用的文书原本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毁灭、丢失或者窃取并且不可能找回,可以调取它的副本。
  书证通常由诉讼当事人提交法院。如果书证并不在当事人手中,法院可以根据他的申请,向掌握该书证的人发出特别传票,责令后者交出这些书证。有的国家对某些文书的提出还规定了特殊方式,如规定病历、患者状况和治疗情况的医学结论,只能按照法院指示,装在密封信封里送到法院办公室,查阅这些材料须经法官许可。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