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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1:16:10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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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上简称“四技”的管理)。
第三条 技术市场管理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技术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税务、财政、银行、审计、劳动、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处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
(三)认定、登记技术合同;
(四)审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奖酬金;
(五)统计、分析技术市场的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指导技术贸易活动;
(七)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八)组织技术市场工作奖励的评审、表彰;
(九)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法人、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均可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贸易必须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管理
第七条 全民、集体性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心(公司、部)以及私营、个体、个人合伙创办的研究所和咨询服务部(公司)、开发部等科技企业,统称技术贸易机构。
第八条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可以兴办多个技术贸易机构。
离退休、离退职、辞职或预退休等非在职科技人员,可以兴办无主管部门的集体、私营和个体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
第九条 申请成立独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专职科技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一定的注册资金和企业章程。
成立非独立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前款规定外,还必须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并由本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成立建筑、医药化工、卫生、食品、高压容器、电力设备和爆破工程等特殊行业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创办单位或个人向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
(二)中央、省、市驻本市城区单位创办的,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处审批;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创办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驻县(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创办的,由所在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其中申办全民事业性质,由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编委联合审批;
(三)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技术贸易许可证》;
(四)申办单位或个人持《技术贸易许可证》在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机构停业、破产、合并、分立和变更经营范围、所有制性质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技术贸易机构休业、迁移、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必须于休业、迁移,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独立的全民技术贸易机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机构除主要从事“四技”活动外,可在营业执照核准范围内从事与“四技”活动有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可兼营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定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的契约。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须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文本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翻印。
第十六条 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本市城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的技术合同和城区内所有单位业余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处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驻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实行一次认定登记制度,由开发方或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在合同成立起三十日内持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到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以技术合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从技术和法律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科技贷款,减免税收和奖酬金的优惠政策。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登记的合同,不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通过中介方订立的技术合同,合同中应有中介条款,或者附有委托方与中介方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应对合同标的真实性、技术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进行技术贸易的单位和机构必须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技术合同的签订、审核、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由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技术贸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贸易是指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应是实用、可靠的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技术商品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
第二十五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科技成果及科技信息发布会、技术难题招标会,开办常设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技术贸易集市、以及通过中介、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可开展与本单位营业(业务)范围相关的“四技”交易活动。
企事业单位超范围开展技术贸易活动,须申办增项手续,经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企、事业单位必须凭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发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开展技术贸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技术中介活动,城区的须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处、县(市)的须向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办理《技术中介许可证》。
持有《技术中介许可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处或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为个人代办非职务技术成果“四技”贸易结算业务。
鼓励和提倡科技中介活动,科技经纪人的酬金可从交易额中提取5%-8%,也可协商议定。
第二十八条 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计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组织科技人员开展业余技术咨询服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从事业余技术服务。
党政机关中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利用业余时间承担具体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
个人开展业余技术服务的,可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本单位与对方签订技术合同,其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应当提交证明,并经指定的中介机构结算。其服务收入除交中介费或代为结算费外,全部归己。其他单位不得为个人技术贸易提供财务结算。个人收入按项目周期计算,月平均
达到征税标准的,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九条 举办技术交易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办全市综合性技术交易会,主办单位于会前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处申请。持批准文件副本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局、消防支队备案。
(二)举办全市行业技术交易会,主办单位应于会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持审批文件在开会前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处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自己名义举办的技术交易会,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四)在吉林市举办冠“全国”、“全省”字样的技术交易会,按国家、省规定报批。主办单位在举办前持审批文件副本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处、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备案。
第三十条 发布技术商品广告,除下列两种情况外,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处或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涉及专利权的技术商品广告,持有专利证书的。
(二)技术转让广告,持有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技术成果鉴定证明的。
第三十一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结算时,必须使用《技术交易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项目名称、技术交易金额应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一致。税务机关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技术交易专用发票》办理减免税。
第三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项目成本核算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各银行办事处、营业部及信用社,凭盖有市技术市场管理处及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奖酬金审批专用章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提取奖金(报酬)审批单”或“业余技术服务酬金审批单”,支付现金。
奖酬金从履行“四技”合同中所获得的利润、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以下简称纯收入)中列支。
技术纯收入提取奖酬金、纳税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技术贸易机构对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0%的奖酬金。其中为本地区技术转让和为农村及出口创汇产品服务的,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5%的奖酬金;单位组织科技人员,参加业余技术服务的,可从纯收入中提
取70%以内的奖酬金。
提取的奖酬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有关人员,其中60%-80%奖励承担项目人员;5%左右奖励支持科技人员外出进行技术工作的主要领导;5%左右奖励技术推广和中介有关人员;10%左右奖励技术经营及后勤管理人员。以上奖酬金不计奖金税。
第三十四条 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受让技术支付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但不得超过三年;合同约定由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支付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但不得超过五年。在履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外地购入技术需在市技术市场管理处备案)
中接受科技贷款的,购买技术的费用在该项技术投产后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
第三十五条 从技术贸易机构营业额(含“四技”收入和生产经营收入)中提取1%,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四技”收入中提取1%上缴市技术市场管理处或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技术贸易贷
款和技术市场发展等。
第三十六条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和技术贸易机构的“四技”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四技”活动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所得税。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设立吉林市技术市场“金桥奖”,对为科技与经济结合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优秀项目进行评选,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技术贸易机构成立、停业、破产、合并、分立等,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停止其技术贸易活动,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其非法收入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按财政、税收、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三十条之规定的,按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乱纪的,由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
履行的,由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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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接手圆明园环评须拷问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杨 涛
5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透露,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至今尚未找到环评单位,环评报告始终无法上交。为此,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决定,责令圆明园管理处在40天内限期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京报》5月9日)
“五一“期间,我带父母来北京,想去圆明园游玩,但被人告之园内正在整修,没有什么好看。这整修时间为什么如此之长,原来是圆明园管理处尚未找到环评单位,无法提交环评报告,看来,这拖延的板子不好打在圆明园管理处身上,本应当承接环评的中介机构不敢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使国家财产眼睁睁地看着蒙受损失。
那为什么在全国近千家环评机构中找不到一个环评机构来对圆明园进行环评,而这些以环评为已任的机构缘何又不愿承接这一业务?这里面的原因无非有二个:其一就是可能这些机构都没有对圆明园进行环评的水平,但显然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其二是正如《新京报》5月9日的的社论所说:“因为其中存在着风险,这种风险还不完全是自身技术的不足,或许更多的是来自外部的压力———如果认为防渗工程对环境无害可以保留,它可能无法面对心中存有疑惑的公众,而如果认为防渗工程对环境有害需要拆除防渗膜,就一定要有官员承担巨额投资失误的责任,这种‘问责’所形成的压力将使该环评机构(尤其是本地环评机构)担心未来的生存和发展。”
这就不能不引起公众对于这些包括环评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公信力进行拷问,为什么在人们最需要公正的时候,却没有环评机构站出来?近些年来,有关会计师、律师、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的诚信、公正的问题,一再被当作公众议题。“银广夏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公信力的质疑;湖北黄静裸死案,六次鉴定各不相同,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医鉴定机构公信力的质疑;陕西宝马案,体彩承办方当着公证机构造假,引发了公众对公证机构公信力的质疑。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中介机构的公信力正江河日下。
中介机构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权力在许多领域退出而逐步形成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各种技术、法律、会计等服务,特别是要为争议的双方或多方提供咨询、验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公信力是其生命线。但是,在我国,许多社会中介机构本身是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转变而成,其至今与原有的政府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一些政府机关经常不严格遵守法律,超越职权干涉中介机构的事务,这使得中介机构生存环境并不十分理想,不能严格做到中立,因此其所做出的一些结论公正性常常令人怀疑。其次,在市场经济下,中介机构必须依赖市场生存,在竞争的压力下,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中介机构屡屡违反职业道德和准则,为委托一方大肆造假,也使得其公信力大大下降。
如果说,其他一些引发公众对中介机构公信力质疑的事件源于一些中介机构的趋利性的话,那么,在圆明园这一事件中,我们要质疑环评机构的公信力,是因为我们有理由怀疑环评机构无法抗拒公众和政府的压力,不偏不倚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因为圆明园环评这一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上,这么多环评机构都不敢接受委托,那么,在其他地方的环评上,环评机构又能否顶住压力呢?我们又凭什么相信他们在其他地方的环评会作出公正的结论?
看来,不敢接圆明园的环评是全体环评机构的悲哀,也是中介机构的悲哀。我们希望一方面全社会能重视起来,大力清理制度环境,让中介机构更加中立,挺起腰来;另一方面,我们更希望有环评机构能勇敢地站出来,承接这一业务,以实际行动来维护这一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为公信力而战!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了使高等学校共青团工作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团的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团组织在高校工作中的任务

  高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学生,其中心任务是:从共青团的性质和青年学生的特点出发,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党组织和行政,做好下列工作:

  1.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生动活泼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带领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

  2.协助学校做好稳定局势的工作,教育团员在维护学校的工作秩序中起模范作用。

  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自觉走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

  4.引导广大团员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改善和优化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5.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指导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和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和勤工助(俭)学、公益劳动等活动。

  要围绕上述任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各级团组织的战斗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的思想建设,努力提高团员的素质

  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提高高校团员素质的根本途径。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教育:(1)政治方向的教育。帮助团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2)爱国主义教育。帮助团员了解我国的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国情,激发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为振兴中华刻苦学习;(3)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帮助团员学会运用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事物,分析矛盾;(4)成长道路教育。引导团员深入社会生活的实际,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走当代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5)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帮助团员树立艰苦奋斗精神,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和勤奋刻苦的学习态度;(6)团员意识教育。帮助团员增强团的组织观念,遵守团的纪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带头又红又专。

  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和加强管理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严格的组织生活训练与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经常分析研究团员的政治思想状况,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专题调查、座谈与讨论等形式,及时正确回答他们关心的问题,把握引导学生的主动权。要特别注意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了解国情,在向人民群众学习、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受教育,提高素质。要照顾青年学生的特点,注意他们在心理、生理、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努力在服务团员、学生的过程中团结教育他们。

  要严格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管理。要求团员在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地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以年度团员评议和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密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以团员证为媒介的团员管理制度。要严格团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团的组织生活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根据团章、团的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团员履行团的义务,发挥先进作用的情况。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的组织程序给予处理。

  三、重视中学共青团工作的基础作用,确保中学向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高校团的工作的基础。加强高校团的建设,要从中学抓起,确保中学为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上级团委要加强对中学团员发展工作的指导。要严格按照团章和团中央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的规定,履行严格的组织程序,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工作。要切实纠正因片面追求升学率以致降低团员标准的错误作法,如以学习成绩代替团员标准、毕业班突击发展团员、班主任包办代替团的组织发展等。团的领导机关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现象切实加以纠正。某些高级中学毕业生中团员比例较高,应认真加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加强对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的团前、团内教育,使他们具备团员的基本素质,树立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凡有共青团组织的中学可建立学生团校。入团积极分子在入团前,一般应先参加团校的学习。团员在校期间均应参加一期以上团校学习,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学生团干部在校期间应在团校接受一至二次专门培训。要加强班级或年级的团支部建设,学校可挑选优秀的教师担任团支部的辅导员。团支部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教育性活动,健全"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努力成为班级的核心。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中学团的工作作为一个重点,切实加强对中学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要配备专人从事中学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中学团的工作。要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的职别配好中学团委书记,并落实相应的待遇。要保证团支部活动时间,一般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要把中学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强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团的领导机关、高校团委要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要设计符合基层实际,能够在基层得到广泛开展的主题活动,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示范和条件;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团内考核评优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工作制度。

  要加强系团委(团总支)建设,选派优秀的党员青年教师或少量符合条件的高年级学生担任系团委(团总支)书记,建设好系一级的领导班子,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真正能发挥对班级团支部的领导作用。

  加强班级团支部建设,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班级地核心,是加强高校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班级团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定期组织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等情况;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做好团员发展工作;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开展班级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要推举德才兼备、有能力、有威信的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有学生党员的班级,一般应推举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保留他们的团籍,过双重组织生活。经学校同意,可以聘请辅导员、班主任和思想政治素质好、在学生中有威信、热心学生工作的干部、教师为团支部兼职辅导员;还可以从校内外聘请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实践经验的优秀知识分子、干部为团支部辅导员或"青年之友",定期参加团支部的活动。

  要认真加强和改善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团的工作。可从健全基层组织、恢复和建立团的活动制度入手,通过开展适合青年教工和研究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及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增强团组织在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团员骨干队伍

  高校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员骨干队伍的建设,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团员发挥先进性。要着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学生干部队伍和学生社团骨干队伍的建设。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所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是合乎党员条件的团员。高校各级团组织要把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现、培养、考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校党组织应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工作。

  要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会组织的指导,建设一支坚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学校团委应选派合适的干部,担任校(院)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要帮助学生会组织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主要干部的培养工作;帮助学生会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人的政治方向。要支持学生会组织按照自己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要包办代替和随意干涉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校、系团委(团总支)要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要通过吸收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参加业余团校的学习、评选优秀社团和最佳社团活动等办法,把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团结在团组织的周围。

  要关心团员骨干队伍的成长。要通过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建立业余团校、组织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学校应将学生团支部和其他学生骨干的培训列入经常性工作,要着力加强对团支部书记和委员的政治和工作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真正成为团支部的核心。推荐研究生和毕业分配时,学校有关部门要视团员骨干的德才情况,给予适当的优先。要健全团员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先进。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的评选。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员干部享受同级三好学生的待遇。

  六、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以专职干部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高质量的团干部队伍,是加强高校团的建设的组织保证。要努力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团干部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求实精神,勤奋工作、不怕困难的拚搏精神。团干部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努力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努力钻研团的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党员团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遵守党的纪律,增强组织观念。

  高校团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党委要重视团干部队伍建设,下决心把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优秀毕业生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在校学生数在2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三至五人;2000人至4000人的学校,一般为五至七人;4000人至8000人的学校,一般为七至九人;8000人以上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系团委(团总支、教工团总支)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一至二人。所需编制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编制中解决。学校专职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按学校干部、处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其待遇。专职的团委各部部长和系团总支书记应按科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其待遇。学校团委各部门和系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定级、晋升,学校有关部门应听取学校团委的意见。学校团委书记应是校(院)务委员会委员。党员团委书记可以列席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的有关会议。专职团干部应按有关规定评聘教师职务。兼职团干部用于团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工作日,其团务工作的时间应按规定计入教学工作量,团的工作实绩列为教师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要重视做好专、兼职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地团校和教育干部管理学院都应定期举办高校团干部培训班。要选送优秀的团干部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硕士学位,还应为他们创造考察、进修或学习的机会,加以重点培养。对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团干部,应在他们离岗前安排一段脱产进修的时间,为他们转做其他工作创造条件。

  七、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高校党委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学校团委受党委直接领导。学校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学校行政也应有一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学校党委每学期应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要把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将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校、系工作的一项内容。

  高校党政领导要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团干部从事与团组织无关的工作,不得把团的办事机构撤消、合并或归属于其它工作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和代表学生和青年教工的具体利益,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建立、健全民主渠道,使学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能及时地反映上来,要积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和经费,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

  各省级团委和中心城市团委要继续把高校团的工作作为全团工作的一个重点,认真抓紧抓好。要把高校团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书记要亲自过问,领导和机关干部要经常深入高校,密切同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员的联系,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