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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1:12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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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


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八日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商品的批次管理,保证货证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储运和检验等单位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出口商品的批次管理工作,做到批次清楚,货证相符。

 第三条 生产加工单位的批次管理

  (一)生产加工单位对出口商品必须按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等确定批次,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记和批次编号,并在厂检合格单上注明相应的标记和批次编号。

  (二)经商检机构预验或出口检验合格的商品,应按生产的批次编号或报验批次,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记。不得混堆混放。

 第四条 经营单位的批次管理

  (一)经营单位进货时,应根据厂检合格单核对生产加工单位出口商品的批次编号和标记,相符后按规定进行验收。

  (二)经营单位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必须按照实际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批号等项目填写申请单,分清批次,并按报验批分别堆放,妥善保管。

  (三)经营单位对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预验商品,在组织出运时,必须按照厂检合格单上注明的标记核对无误后,加刷出口标记。对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签发证书或放行单的出口商品,装运时必须按原检验批次核对无误后发运。

  (四)经营单位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需转运到口岸出口的,发运前应与原检验批次核对,做到货证相符。

 第五条 仓储单位的批次管理

  (一)仓储单位或中转库在货物进库时,应查核出口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批号等是否与所附的单证相符,发现单证不全或货证不符的商品,及时通知货主查明处理。

  (二)仓储单位或中转库对露天堆存或入库储存的商品,应按品名、规格、批次分别堆存,严防批次混乱。同品种、同规格的出口商品,在调运、装船发货时,应本着先进先出,先检验先出口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运输部门承运出口商品前,应认真查核实发货物是否与运输明细单和所附的单证相符,防止错乱。

 第七条 商检机构的批次监督管理

  (一)商检机构对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出口商品,应加强批次管理的监督,并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批次管理制度。

  (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时,应认真查核商品的品名、数量、批次编号、出口标记等与厂检单、验收单是否一致。经检验合格后办理放行手续,必要时可实施封识管理。出口换证时,应做到逐批审核查验,核对标记和批次编号,注意品质、包装有无变化,必要时重新复验,切实做到货证相符。

  (三)口岸商检局对产地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包括中转库出口商品),在出口换证时,应按规定进行口岸查验。在口岸结汇的出口商品,经审核原检验结果符合合同、信用证要求,查该标记相符,确无问题时,方可换证放行。

 第八条 请各地海关按货运监管规定,加强出口商品的监管工作,在出口商品放行前,严格审核有关单证,把好货证相符关。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二)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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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废止)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优秀论文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下称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五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是本奖的学术评审组织,对领导小组负责。其成员由市内自然科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
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为5-7人,由相关学科、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的专家组成。各市级学会应建立相应的评选组织,在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学会理事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确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凡在湖州市的科技工作者和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科技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七条 申报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国外(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的论文集的论文。
第八条 申报参加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技术总结、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在申报之列。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论文,不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条 凡要求参加论文评选的学会会员及有关科技人员,必须由论文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申请表,学会会员可向所在学会申报,没有参加学会的科技工作者可以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相关学会受理。
第十一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标准

第十二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采用等级制,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奖项数额据各学会上报论文数酌情分配。
第十三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标准为: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性研究,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对因名额有限未评上一、二、三等奖的部分确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可评为优秀奖,以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踊跃撰文。
第十四条 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综合交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

第五章 评选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和市评审委两级进行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列出顺序,推荐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第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论文时,其篇数不超过本届设定的数目。上报应附下列材料:
(一)收到全部参评论文目录清单1份(论文清单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填报);
(二)评审小组人员名单一份,投票结果材料1份;
(三)论文在学术刊物发表的封面(要有刊号)及目录1份;
(四)论文申请表、评审组评定等级、评语及论文各一式3份(论文一律用中文书写),同时要求提供电子文稿;
(五)一等奖论文原则上每个专业评审组只能推荐1-3篇,并须附详细的等级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候选人、候选论文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最后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市评审委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和异议征询情况,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得票超过评委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评审委的评审情况汇报及建议奖励方案,正式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为市政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论文奖金额度由领导小组酌定,确保逐届同步增加。
第二十二条 评选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依据之一。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委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负责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的论文,各级评委(或学会)不应受理,市评审委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
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印发后,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台的面积核定问题
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二、关于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问题
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当地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
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三、关于住房装修设备价的计算问题
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一并收取。
1990年(含)前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0;1990年后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每年可给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1-已竣工年限×2%);1999年1月1日以后已进行综合维修
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没有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10%的建筑面积的方
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八、关于革命烈士的工龄计算问题
革命烈士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的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九、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待进行房屋普查、建立住房档案、上市出售审批办法印发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上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6日